?運營商財經網(wǎng) 實習生彭希/文
發(fā)現(xiàn)新車出售前就已經被別人使用過該怎么辦?近日,運營商財經網(wǎng)獲悉一份裁判文書,車主鄭某在給愛車辦理車輛登記時意外發(fā)現(xiàn)該車輛在出售前就已經被人使用過,并退還給廠家,鄭某將廠家告上法庭無果后,再度發(fā)起上訴,那么此次判決的結果如何,會出現(xiàn)反轉嗎?
車輛銘牌與合格證日期不一致? 車主認為廠家欺詐銷售
據(jù)車主鄭某表示,自己在2019年7月13日購買了一輛長安牌汽車,但在之后意外發(fā)現(xiàn)自己所購買的車輛已經被人使用過。前車主宋某因為該車輛的銘牌與整車合格證不一致將其退還給了廠家,但廠家在向自己出售車輛時并沒有告知。
鄭某認為廠家對消費者進行欺詐銷售,將廠家告至法庭。
廠家表示銘牌信息準確 拒絕承擔責任
重慶長安汽車公司表示,首先,自己與鄭某并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其次,該車輛的銘牌信息在更換前后是一致的,并沒有出現(xiàn)錯誤。2019年7月29日,銷售廠家的已經離職的銷售經理周某向重慶長安公司提出補辦車輛銘牌的申請,原因是該車輛的銘牌已經損壞,請求更換,重慶長安汽車公司的員工經過審核同意補辦該車輛的銘牌,并將其快遞給了銷售廠家。
因此,重慶長安汽車公司拒絕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廠家隱瞞信息已構成欺詐銷售 車主部分請求被駁回
經過法院調查,在鄭某購買該車輛之前,宋某曾是這輛車的車主,但因為該車輛的銘牌與整車合格證信息不一致將其退還給廠家。緊接著廠家在沒有告知消費者該車輛車況的情況下又將其售賣給鄭某,最終引發(fā)了與鄭某的糾紛。
法院表示,廠家沒有足夠的事實證據(jù)證明自己將該車輛已經交易過的事實告知了車主鄭某,屬于故意隱瞞事實的行為,誘導消費者鄭某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構成了欺詐銷售。但鄭某在使用該車輛期間內,并沒有發(fā)現(xiàn)任何質量問題,沒有遭受任何損失。
法院最終判定,廠家向車主鄭某賠償經濟損失53580元,駁回車主鄭某的其他請求。
對于此次糾紛,不知道重慶長安汽車彭陶是否知情?
(責任編輯:楊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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