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jīng)網(wǎng) 實習生李秀梅/文
運營商財經(jīng)網(wǎng)發(fā)現(xiàn)一則有趣的糾紛,一先生竟起訴銀行要銀行還他欠款,還說是因為銀行缺少資金向他借款60萬,銀行怎么會缺錢,還向個人借錢呢?
銀行負責人向個人借款60萬
據(jù)一份裁判文書顯示,張先生訴稱,2017年7月14日,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因業(yè)務往來缺少資金,向自己借款600000元,借款期為一個星期,且簽訂了借款合同,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表示逾期未還,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借款到期后,張先生數(shù)十次催要,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借口種種一拖再拖,拒絕還款。
張先生有借款合同和銀行轉賬票據(jù)和收款人簽字回執(zhí)為證,借款合同上加蓋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遷安支行的印件和當時負責人的印章。
為此,張先生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立即還款6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
河北銀行稱借錢是時任負責人的個人行為
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辯稱,該份合同沒有簽署時間、甲方簽字,乙方名稱與印章也不一致,屬于瑕疵證據(jù),張先生應提供其他補強證據(jù)進行印證,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商業(yè)銀行的借款是通過同業(yè)借款、向中央銀行借款、發(fā)行金融債券等方式進行,向個人小額借款明顯有違常理。
河北銀行總行并未向唐山遷安支行負責人王某某授權對外借款。王某某的該筆借款屬于其個人行為,應由其個人承擔還款責任。
在該筆款項匯入王某某個人后,王某某也未將該筆款項轉匯入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單位賬戶。
王某某在離職時向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單位出具了承諾書,認可該筆借款為個人行為,與單位無關。
從張先生向王某某個人打款及王某某的個人聲明可以看出,王某某并非以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單位負責人身份履行職務行為而簽訂的此借款合同,該筆借款完全用于王某某的個人生活,應當認定張先生與王某某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故應由王某某承擔償還責任。
對此,法院認為,王某某作為時任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的負責人,以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應由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承受。
且該借款合同中加蓋的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遷安支行的印章經(jīng)鑒定與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提供的樣本印章是同一枚印章,故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的辯解證據(jù)不足,不予采納。
張先生陳述王某某已還款210000元,故剩余借款390000元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應予以償還。張先生主張支付利息18000元,因借款合同中未作約定,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償還張先生借款390000元。河北銀行唐山遷安支行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請上訴,但是其上訴請求被駁回了。
不知河北銀行現(xiàn)任行長梅愛斌如何看待這件事?
據(jù)了解,梅愛斌是原張家口銀行董事長,今年9月被調到了河北銀行擔任總行行長一職。
(責任編輯: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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